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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停播节目 立体眼镜退货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周某强是胶东某部队的军官,因其妻下岗待业,于2003年2月在山东电视台节目中看到被告山东某商贸公司的立体时空广告后,于同年2月20日即到被告处,在被告推介并允诺其立体眼镜的好处及其已与山东电视台签约保证定期定时在该台播出立体时空节目,后双方签订书面经销协议。后原告两次进货计款29812元,交保证金3000元。但在同年6月,山东电视台停播了该立体时空节目,致原告的客户纷纷要求退货和致余货不能销售。后原告即与被告联系,被告答复说改在山东教育电视台播出,但仍无播出。后原告要去退货遭被告拒绝。致原告起诉。 原告请求:退回立体眼镜919副,返还货款26651元及保证金3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是自愿达成,合法有效。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立体时空节目在山东电视台定期定时播出。被告没有违约,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的精明之处在于:被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只是说“该立体眼镜为独家设计,专门用欣赏全真立体电视节目的功能性眼镜。甲方拥有该眼镜的山东独家销售权。”以及“被告向原告提供宣传光盘及销售使用的立体节目样带”。确实无看到被告承诺的在山东电视台播出和其与山东电视台签订的立体节目播出合同。被告说的这些以及提供的“大型全真立体电视系列片 《立体时空》节目目录”还有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又提供了一些宣传画页,该宣传画页印有“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隆重推出 紫金每天17:30——18:00立体时空 立体眼镜,买立体眼镜 看立体节目等等内容,但被告提供的该宣传却是属名为:山东总代理的济南绿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发制作。
原告律师代理观点:一、关于本案的定性及案由应是代销合同。因为原告是经被告授权作为独家在当地销售“紫金”立体眼镜,原告即使在当地做产品宣传亦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还要维护被告公司的整体形象,据此应认定是以被告的名义做广告;另外,原告要按被告指定的地区和指定的价格销售,要接受被告按季度进行的业绩考核,达不到规定的销售量时,就要取消其代理资格。如全年销售量达到一定的数目,被告则可在价格之外另外奖励原告2%;原告的报酬即被告应付的代理费则体现在被告单方规定的产品进价与销价的差价中。等等。
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有关山东电视台播出其立体时空节目的图片及给原告的节目单(大型全真立体电视系列片 《立体时空》节目目录),如果没有电视台定期定时播出立体时空节目,该立体眼镜肯定不好销,正因被告的宣传,原告才与其定了合同,足见,该宣传图片和其提供的电视台播出节目单和时间表,是双方订立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无“影”“镜”有何用?至于该宣传图片是谁制作,济南绿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是什么关系,被告提供给原告该图片时没做任何说明,原告理应认为是和被告一家的,就是被告的行为。
题外话:因该院对判决迟迟不能下判,于是我通过2003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要闻栏目,得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玉获得全国模范法官称号,《山东法制报》2003年12月19日第四版也刊登了该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事迹。闻讯后,我去信,一是向她祝贺,二是求助于她,请她督促本案的公正及时办理。后来很快就收到了判决。不管怎么样 ,在此还是感谢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4日(2003)历民初字第5237号民事书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全真立体眼镜在原告当地进行独家销售专卖的目的是通过产品销售获取经营利润,对此被告也是明知的。双方应当按合同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之间应多尽注意保护义务,以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但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因为全真立体眼镜是专门用于观赏全真立体电视节目的功能性眼镜,属于专用产品。也就是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不仅依赖于产品的质优价廉、功能好、技术先进,而且还有赖于消费者观赏立体电视节目的便利、持久和节目的精彩多样。为此,应当认定,“戴‘紫金’立体眼镜,看全真立体电视”的产品促销广告是促成原告订立合同的主要因素,并构成原、被告经销协议的组成部分。原告有理由信赖该广告宣传所作的“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隆重推出紫金《立体时空》、每天17:30——18:00”承诺是真实可靠和能够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该宣传帖非有被告制发,而是由绿力公司制发,且属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二者住所地一致。于此,对该宣传帖的散发传播被告是明知的。广告宣传产生的效应将直接使被告受益,而所作的承诺也应当对被告产生直接约束力,除非针对承诺的不可靠性作出声明,予以更正。但被告置若罔闻·,不尽善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当承诺不能全面兑现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违反责任。山东电视台相关频道包括农科频道,停止了《立体时空》节目的播出,立体眼镜必然降低、甚至失去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连带地也必然使原告购进的立体眼镜销路不畅甚至滞销。究其原因,是《立体时空》节目停播主要原因造成的。为此被告构成违约且属根本性的。在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合同利益不保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
二、原告退回未售出立体眼镜919副,被告返还原告相应货款26651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元。
上述第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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