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交通事故受伤 补课支出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9月6日22时,刚刚升入高三年级的学生李龙结束了晚自习,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途径广昌县旴江镇子暄北路农贸市场路段时,迎面与董志军驾驶的小轿车相遇,董志军欲由右向左越过中心线变更车道时,撞上看李龙的电动车,致使李龙受伤。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董志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龙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李龙受伤后,在南昌大学一附属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3天,后转回广昌县人民医院继续康复治疗79天。出院后,在家休养3个月。经鉴定,李龙构成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李龙不能正常上学,为了防止学业落下,父母专门为其请了家教老师补课,共开支补课费9750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董志军的代理人认为,董志军承担伤者李龙的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原告李龙诉请的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列入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龙提出的补课费用,因补课老师出庭作证证实,加之李龙的伤残情况及医嘱,可以认定这一事实的存在。原告是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因伤不能正常就学,雇请老师补课,额外增加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符合情理和法理。但究竟应补多少节课、补多少时间,有偿补课具体的收费标准,都没有明确的依据,为此,法院酌定支持4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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