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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袁朝阳律师
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受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王XX辩护。首先我们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现综合本案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部分。
对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量刑部分
1、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已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505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2、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首先,从主观方面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事故发生当晚,被告人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豫CD6550面包车行驶,当时天已经黑了,车的左前大灯不会亮,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人以前并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其邻居家人对他的评价都很好,此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及时拨打120、110,将被害人送入医院,在被害人不幸身亡后,被告人主动承担刑事责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被告人始终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被告人的家庭本不富裕,但为了赔偿被害人,被告人的妻子四处筹借,积极赔偿,后终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的死亡表达了极大的悔意,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3、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人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人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被告人王XX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辩护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朝阳
                 
                                        2013年 5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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