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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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
依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配偶是法定继承人。
▲例外:
(1)如男女双方系同居、重婚等两性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有配偶继承权。
(2)在继承发生时,已经丧失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成为继承人,如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作为继承人。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有的这些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需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胎儿。胎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在母腹中的胚胎。
A、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
B、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仍作为胎儿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C、胎儿是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则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2)关于养子女。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成立拟制血亲后,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就不存在继承权。
3、父母
对于子女有遗产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亲属,互相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养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则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此处的扶养关系要求在继兄弟姐妹之间成立,而不能依据其各自继父母的扶养关系而成立)。
5、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A、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B、适用代位继承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注意: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仍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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