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8岁女童遭强奸获2万精神损害赔偿(转载)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王怀臣律师
8岁女童遭强奸获2万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刘赞芳 李国旺 发布时间: 2006-09-30 10:56:5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 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年仅8岁的小女孩徐某在本村巷口看完花灯返家途中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但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该事件给徐某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由于被告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分,被害人即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尤其是原告系幼女,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