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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出现“被人跟踪”幻觉 投案自首求解脱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吸毒男子因为不堪忍受“被人跟踪”的幻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以求永久解脱。由于其自首的同时又检举他人容留吸毒,构成立功,从而获得从轻处罚。5月10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向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7月3日,固始籍男子刘玉江因吸食“冰毒”,给被告人孙向前600元现金让其帮助购买。孙遂来到文娜娜(女,已起诉)位于固始县城一小区的住处,购买了重约0.7克的毒品“冰毒”。当晚,孙向前伙同刘玉江、闫达在固始县城关“固始宾馆”一房间内将该袋“冰毒”吸食。
次日,固始籍男子钱玉想吸食毒品“冰毒”,让孙向前为其联系购买,并给孙700元现金。被告人扣除100元后,从文娜娜处购得“冰毒”0.7克。文娜娜因感谢孙向前照顾“生意”,支付孙100元好处费。当日下午,被告人孙向前伙同钱玉在固始县城一宾馆内吸食了该袋“冰毒”的部分。
7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向前因吸食冰毒出现幻觉,感觉有人在跟踪他。为求得解脱,其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除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并供述称刘玉江在固始县城关镇中山大街一宾馆内与他人共同吸毒。后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宾馆内将吸食毒品的钱玉、闫达等人查获。刘玉江因容留他人吸毒涉嫌犯罪,目前已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向前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从中牟利,变相加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在为他人代购毒品是变相加价,主观恶性较小,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投案时揭发刘玉江在宾馆内与他人吸毒线索,经查属实,刘玉江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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