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到手竟耍赖 卖房人被判协助办理过户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3月12日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位于弋阳县弋江镇滨江时代广场的店面房,双方签订了《店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41.59㎡,单价为6300/㎡,购房总价款为262000元人民币,先预付定金60000元,余款202000元在2008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定金60000元。2008年6月16日下午,原告通过弋阳县工商银行将应付购房余款202000元转入被告妻子黄兰仙账户。黄兰仙代被告出具购房款总收据,并将该店面房的房产证和完税发票连同店面房钥匙一同交付给原告,该店面便一直由原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妻子黄兰仙于2009年7月31日协同原告到弋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店面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填写了《弋阳县房产估价单》并交纳了房产价值评估测绘费,但当双方签署过户登记有关文书时,却因被告妻子黄兰仙没有带结婚证、身份证和被告的授权委托书等原因没有办成。此后,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夫妇,致使该店面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搁置至今未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弋阳县弋江镇滨江时代广场店面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预付定金60000元,余款202000元在2008年6月16日全部付清,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时,甲方则将该店面交付给乙方所有,并同时将该店面房的房产证及其他资料交给乙方保存。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尽义务,致使该店面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搁置未办,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弋阳县弋江镇滨江时代广场店面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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