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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聘任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检察院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聘任制度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院为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达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不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检察工作的需要等问题,纷纷进行改革,积极探索推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聘任制。如何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以制度作保证,深化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聘任制的意义

  检察院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工作,对新形势下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

  (一)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方向。即:人民检察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二)明确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聘任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择优原则。通过“阳光招录” 聘任,一批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且热爱法警工作的聘任法警充实到法警队伍,一定程度解决了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老大难问题。

  (三)建立了司法警察聘任准入机制,使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聘任制司法警察聘期一般为三年。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合同一年一签,不适合做司法警察工作的,到期可解聘;在聘期内违法违纪的,可随时解聘;合格者签续聘合同。

  (四)建立了司法警察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检察部门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体制,吸纳优秀人才。

  二、聘用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聘用制度不规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是对现有警力的有效补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因我市的聘用司法警察程序不规范,没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检察院系统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致使我市的聘用制司法警察执法主体不合法,履行职责受限制,无法评定警衔,不能依法配备、使用警械、武器等。

  (二)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定位不明确

  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应视为非事业编制的临时编制,在已经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检察院,基本上采用的是不占编制的临时用工编制,因此所聘用的司法警察人员为临时工性质。但检察院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检察院的所聘用的其他临时工,在工作性质、任务上有本质的区别。其他临时工在检察院内部从事的是辅助或勤杂性质工作,聘任制司法警察在检察院履行的职责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责,与检察院正式司法警察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组织管理上,其他临时工受检察院内部管理制度约束,聘任制司法警察受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双重约束。

  (三)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主体受到限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表明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授权性和执行任务中执法的独立性,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是同等的,并无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多数检察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聘任制司法警察只能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权。这一规定使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从独立性变为从属性。笔者认为这个限制性规定有几点不明确,一是制定的依据不明确,制定的原因不明确。二是对“带领下”的含义不明确,是指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法警共同履行职责,还是指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时应接受正式司法警察的领导、指挥。三是对“履行部分职责”的界定不明确,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中,哪些职责只能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履行,哪些职责可以由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或者只能是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责,其他职责不得履行。

  (四)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激励机制设置不科学

  实践中,检察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经费实行人员包干制,从当地政府财政申请拨款支付,使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待遇固定在所拨付的经费中,基本上不享受其他奖金待遇,只有在其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与正式司法警察承担相同工作负荷的情况下,有同工不同酬的实际差距。

  (五)聘任制司法警察面临再就业的困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年龄达到35周岁一般不再续聘。”这一规定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从事司法警察职业的年龄上限。“不再续聘”意味着年龄届至的聘任法警将面临再次就业的现实。这对于一名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岗位工作年限较长,除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而无其他技术特长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存在再就业的危机感。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聘任制司法警察会为自己今后再次面临就业而担忧,而无法安心本职工作。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在为自己退路另谋打算,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司法警察聘任制完善:拓宽“进出口”,落实在编聘任制

  针对各级法警队警力不足问题,首先是拓宽干警进出口,现有司法警察在编8%的标准已远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根据各级检察院的具体工作量,适当上调配备指数,理想指数是15%。其次是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年龄偏大或不适合司法警察工作的干警要及时调整岗位,有计划的更换“新鲜血液”,退伍转业军人素质符合警察条件的,首先要考虑司法警察岗位,确保这支准军事化队伍的年轻性、强制性和对抗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规范的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在编聘任制度,建立聘任制司法警察激励机制,对有特殊贡献的聘任制司法警察,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及时录用。




【作者简介】
司书欣,单位为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曲小卫,单位为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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