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被拖欠 诉请利息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元月,被告王和雇请原告宋宽为其承建的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对工资报酬等进行了约定。2009年12月份,工程完工后,被告王和仅支付原告宋宽24000元工资,还剩余12260元未再支付。原告宋宽多次讨薪无果,遂到被告所在村委会讨要说法,被告王和无奈,于2012年9月29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年底结清。承诺到期后,被告王和并未如期向原告支付工资,而是继续推诿、拖延。为维护自己权益,拿回血汗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226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和雇请原告为其务工,应当及时给付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2260元,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工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法律仅就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做了明确规定,而未对其他合同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讨拒绝给付,其行为恶劣,且逾期利息为原告应得利益,不予给付,显然不合理,故其利息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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