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亡夫债务妻子仍需还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4月11日,王某的丈夫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1月,徐某因病去世,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的妻子王某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答辩称徐某去世前与自己和儿子达成了一份协议,将徐某的财产及债务都进行了分割,协议中说明徐某生前的债权由儿子继承,故该案涉及的债务也应由儿子归还,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和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徐某去世后,朱某向王某主张债权,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徐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论,王某应及时归还借款。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故朱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王某提交的协议书是其家庭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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