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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认可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对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认可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只要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做出的;(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做出判决并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5)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中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九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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