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合伙经营不善 女友要求提前退资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邱艳秀与被告莫永仁在网上认识并交往,后原告与被告经口头协议合伙经营灯饰店,原告投资人民币2万元,利润平分,由被告管理灯饰店的一切事务。2011年1月1日,被告承租贺州市建设西路150号门面经营灯饰,店名为“艺灯大师”。2011年1月12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入被告账户资金人民币6000;同年2月13日,原告亲自到灯饰店交给被告合伙资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3月11日中午,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入被告账户资金人民币9800元。以上原告投入合伙资金共计人民币19800元。2011年3月底,原告多次要求退资未果。2011年6月6日,原告发短信给被告,表示由被告清算灯饰店账目即可。2011年10月18日,被告退回资金人民币3000元给原告。2011年12月20日,原告发现灯饰店已停业。2012年6月2日,被告将灯饰店尚存价值30957.9元的灯饰品运至富川县富阳镇凤凰路罗双英的灯饰店留卖。原告邱艳秀与被告莫永仁至今未对其合伙经营的灯饰店进行清算。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16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元,共计21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原告认可合伙事实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成立。原告在双方没有对合伙期间的支出及收入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回在合伙中投入的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邱艳秀可根据其与被告莫永仁对合伙期间收支账目的结算情况对自己的出资及其他损失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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