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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茶馆打牌被刺身亡 老板和牌友遭索赔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梁平一男子齐虎受邀约在一茶馆打牌,突遇熟人江冬过路,放在桌上的钱被江冬抢走,双方发生抓扯,打斗过程中江冬摸出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捅刺齐虎致其当场死亡。后齐虎亲属向重庆市梁平法院另案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茶馆老板及牌友等六名被告每人赔偿3万元的损失,被梁平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2年2月,齐虎和文义正在闲逛,经过黄老板的茶馆时,被认识的蒋红看见,蒋红正愁无人打牌有些无聊,就邀约齐虎和文义在该茶馆打牌。几人便凑齐一桌麻将,开始娱乐。打到半途,江冬和他父亲也从茶馆过路,看见了齐虎,便进了茶馆。江冬自认为齐虎欠了他的钱,要齐虎归还,齐虎边打牌边和江冬说话“没有,我没有欠你钱,你怕记错了哟”。江冬不信,仍然坚持齐虎欠了他的钱,看见齐虎放在桌面上的钱后,江冬突然上前一把抓起,齐虎见势不对,拉住了江冬的手,两人开始抓扯起来,随后互相扭打。文义打算上前帮齐虎的忙,被江冬父亲拉到一旁,无法支援。江冬殴打齐虎的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捅刺齐虎的胸部三刀,致齐虎当场死亡。
江冬已经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因齐虎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32713.86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部分。
原告后又另案起诉茶馆老板及牌友等六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每人赔偿原告方损失各3万元。六被告辩称:不是齐虎死亡的侵权主体,刑事犯罪行为已超过民事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与齐虎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不作为责任人,原告方的损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梁平法院审理认为,齐虎的死亡系案外人江冬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各被告事前与江冬有杀害或伤害齐虎共谋,事发当时与江冬有共同或分别侵害齐虎的行为,因此,各被告不承担齐虎死亡的直接侵权责任;同时,齐虎的死亡原因系案外人江冬突然行为,与齐虎发生抓扯,并在殴打齐虎的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捅刺齐虎所致,且齐虎是当场死亡,其突然性及侵害强度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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