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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兼护士开药又输液 抢救不及时判赔35万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乡村医生本是村民健康的守护神,但由于习惯、条件的限制及思想、业务素质的原因,有时也可能因一时疏忽而变成损害村民身体权、健康权的“杀手”。2013年5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乡村医生赖某因无输液资质而擅自在野外给患者肖某输液,明知患者有心脏疾病而未及时转诊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被判承担6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35万余元。
受害人肖某在赣州某县某村搞蔬菜开发。2012年3月27日上午,肖某感到胸口闷、身体不适,随即开车到路边,要求雇员陈某将治疗心脏病的“六神丸”给其服用。服用后未见好转,陈某便打电话给村卫生所医师赖某,赖某赶到现场后诊断肖某心脏有问题,就为其进行肌肉注射,将吊瓶挂在路边树上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并口服速效救心丸。因未见好转,赖某又为肖某改用黄芪注射液静脉注射。1小时后,肖某突然全身抽搐、呼吸困难,赖某随即停止输液,拨打乡卫生院急救电话。约半小时后,肖某经卫生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司法鉴定,肖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可能在某种诱发因素影响下而合并冠状动脉痉挛,引起心肌缺血,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即冠状动脉性猝死。法院另查明,赖某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规定“输液”项目;赖某在为肖某治疗过程中并未开处方,现有处方是在第二日补开的。
法院认为赖某存在以下过错:死者所患的急性心力衰竭是严重的急危重症,抢救是否及时合理与预后(指预测疾病的可能病程和结局)密切相关,而赖某所采取的治疗措施显然达不到抢救效果;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赖某在接诊后,已判断出患者心脏有问题,对其本不应留诊,而赖某在给患者用药后病情未得到改善时,还继续在野外留诊,治疗时间达一小时之久,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失去了得到有条件的医院及时合理的抢救以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赖某在为肖某治疗时未开具处方,也未在治疗结束后六小时内补开处方;赖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规定“输液”项目,其为肖某输液违反了《江西省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因此,赖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肖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因肖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17027.5元、死亡赔偿金5319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589006元,判决由赖某赔偿其中的百分之六十,共计3534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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