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酿事故 无辜患者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9月18日上午,原告在学校不慎跌伤左前臂,随后被送至被告处就诊,未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首诊门诊见习医生徐芳灯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并为原告做了“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复查X线,建议三天后复查,没有交代不适随诊”的处理。同月21日,原告按见习医生徐芳灯意见到被告处复诊,检查原告“左手肿胀明显,见水泡形成,左手活动受限,肢端血运尚可,左前臂夹板无松脱,松紧适合”,建议“加强功能锻炼,注意肢端血运,3天后复诊,不适随诊”等。同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复诊时,被告医生未予以处置。当天原告被送到贺州市广济医院,经医师检查见:左手明显肿胀、呈爪形,手指不能运动,感觉丧失,松开夹板,前臂皮肤起水泡,夹板压迫处皮肤呈暗红色。左前臂DR片示:左尺桡骨远段骨折,对线欠佳。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前臂肌肉神经缺血性损伤”。考虑到可能出现严重医疗后遗症,原告要求回被告处住院治疗,但因被告过错导致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原告骨筋膜室综合症,现引起原告左前臂肌肉明显萎缩、左手指畸形、腕关节以下运动功能完全丧失的严重伤残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首诊医生无证行医、复诊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莫小江的损害后果与富川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对富川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及其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富川县人民医院在对莫小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见习医师独立行医的情况,属无证行医即非法行医,应对莫小江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具备从事内、外、急诊、康复、麻醉、检验等科目的综合医疗机构,理应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本案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至同月24日,为原告莫小江进行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的医生,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左手残疾。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其鉴定结论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被告在该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与原告莫小江的左手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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