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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丈夫死亡赔偿款 儿媳将公婆告上公堂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110网律师
结婚不到三个月,丈夫就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5万元。赔偿款到位后,公婆却领走所有赔偿款并据为己有,儿媳分文未得,双方协商无果,儿媳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分配其享有的应得赔偿款份额。
  案件的原告罗靖(化名)与丈夫卢刚(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俩人于2011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但天有不测风云,一起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这个本应和谐美满的家庭。

  2012年1月2日,原告的丈夫卢刚在省道339线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由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卢刚承担次要责任。同年1月13日,肇事方与罗靖及其公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卢刚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卢刚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必需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罗靖的公婆将45万元赔偿款全部领走。

  法庭上,罗靖的公婆难掩内心的伤痛:就这么一个儿子,为给儿子与儿媳办婚礼,买“三金”、给付彩礼、办酒席等共花费了8万余元。俩人结婚时间还不足三个月,儿子车祸救治和丧葬费用又支出了几万元,儿子死后儿媳已回娘家居住,现在是人财两空,今后又老无所依,故不愿意给付儿媳赔偿款。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靖及卢刚的父母作为卢刚的近亲属均系赔偿权利人,均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罗靖要求分配其享有应得赔偿款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与受害人卢刚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罗靖及其公婆双方的生活状况、罗靖公婆花费的医疗、丧葬等实际支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计算分配,并考虑到罗靖公婆年岁已大,且只有卢刚一个子女,未来生活无依无靠,应予多分。法院遂判决由罗靖公婆支付罗靖交通事故赔偿款92000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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