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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信札拍卖侵权了?(《中国商报》孙中伟)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孙中伟律师
钱钟书信札拍卖侵权了?(《中国商报》)


转自《中国商报》2013-5-30 本期主持 王菁菁


[艺术法律师孙中伟评论]就被多家媒体、艺术圈、拍卖界、法律界等关注的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拟拍卖钟钟书手稿信札,杨绛坚决反对一案,《中国商报》采访了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艺术法网Artlaw.cn创办人,著名艺术法律师、中央美术学院学报法律顾问孙中伟,于2013年5月30日报道。
编者按:
日前,一则有关钱钟书先生一批书信、手稿6月即将在北京拍卖的消息,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据悉,这批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当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甚至有不少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对此,钱钟书夫人杨绛表示“极为震惊”并强烈反对。而此举是否涉及侵权,一时间众说纷纭,也为一众信札收藏爱好者敲响了警钟。
本期主持  王菁菁
  本期嘉宾
  方继孝:著名信札收藏家
孙中伟:著名艺术法律师(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艺术法网Artlaw.cn创办人,中央美术学院学报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
  姚  佳:上海媒体评论人士
  存在多角度法律关系
  孙中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信札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同时受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信札作为普通的物,受《物权法》的保护。拍卖只是转让、处分物权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信札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拍卖公司也有权授受委托,进行拍卖。物权的转移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因此本起事件中,钱钟书先生写给李国强的这部分书信,作为动产的物权,从交付邮寄之日转让给了李国强,李国强有权行使物权,有权通过拍卖或其他行为转让其使用权。
  当然,拍卖行为转让的只是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并不涉及著作权部分的转让。拍卖公司只要审查委托拍卖人对所委托拍卖的信札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就有权依法拍卖,拍卖行为并不涉及以上著作权及隐私权。
  其次,信札作为作品,同时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当中又分为两个部分:
  其一,从信札形式上,这些信札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些信札视为美术作品时,李国强只拥有这些信札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而无权行使其他的著作权利。
  其二,从信札内容上看,这些信札的内容又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当这些信札的内容作为文字作品时,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所有。虽然李国强拥有这些信札,却并不意味着他就当然享有这些信札作为文字作品时的著作权,其权利属于作者的继承人所有。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提出疑问,当作品同时受多门法律的保护时,如何去分析某一行为的性质?
  其实,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当将这些信件的文字内容予以公开发表、翻译、改编或出版发行等时,主要行使的是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这时,这些权利属于作者钱钟书本人所有,信札持有人李国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当这些信件作为书法、美术作品时,比如将这些信札原件予以公开展览,那么李国强因合法持有这些信札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以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当将这些作品原件进行拍卖等方式转让时,所行使的主要是这些信札的作为物权的所有权,此时,信札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当然有权利转让。而且,只要拍卖行为合法,委托拍卖人有合法的所有权,拍卖公司就没有责任。
  想公之于众也有个“年限”
  方继孝:书信收藏自古就有,从魏晋到明清,再到现代,由于容易存放,且方便保存,留存下来的书信不计其数。
  实际上,我们现在再来看那些流传下来的很多国宝级书法作品,会发现在当时,它们的作用相当于古人的书信往来。站在收藏角度而言,将书信作为一种艺术品保存,有一种名人效应在里面,无论是以何种方式、何种载体来书写,其艺术价值与收藏名家画作等同。甚至可以说,由于书信的信息量大,蕴含着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它的收藏更加意义凸显。
  此次钱钟书先生的书信手稿拍卖之所以被舆论热议,个人认为源头主要还是这当中涉及到了法律问题。因为既然是公开拍卖,必然会上图录、上网页,只要是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查询、浏览乃至拍照,无疑属于一种公开的行为。如果信札的言语当中只是谈论学术或许还好,一旦像媒体报道的那样,还谈到了钱钟书先生对于他人的评价、看法,那就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了。
  信札的收藏,本来是件非常正常也很有意义的事情。当前,这一收藏队伍正在日益壮大。在我个人看来,这一次的争议倒是给众多的收藏者提了个醒:个人爱好固然值得尊重,但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对于物权、著作权、隐私权的保护做到事先心中有数。
  不管是“淘”来的,还是“拍”来的,无论收藏者是用何种方式获得,拥有的是对这件藏品的物权,你可以自己尽情地欣赏、把玩、研究。不过,倘若收藏者考虑将藏品进行拍卖、捐赠、发表研究成果……而这些行为会让更多的人甚至大众来认识、了解藏品,那就要看你是否拥有这件藏品的著作权了。就像在这起事件中,哪怕只是抒发感情的信件和没发表的文章,也有著作权的因素在中间,即便当事人是这批信札的受信方,钱钟书先生当时也并没有对其有授权,再说从情感上,涉及隐私的东西公开更不应该。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去世后50年。假如你拥有的藏品早已过了这个年限,那就没什么问题。假如没有超过的话,应该注意弄清楚三个方面:一是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健在;二是作者生前有没有将著作权委托给亲友;三是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没有将著作权委托给相关机构,比如出版社。如果这三方面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收藏者从事上述行为就能够规避法律风险。
  我想,由钱钟书先生手稿所引发的此次争议对市场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只要收藏者能处理好物权、隐私权、著作权的关系,正常的流通、交流完全没有问题。
  侵犯隐私?还谈不上
  姚佳:个人认为,此事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波澜,主要因为钱钟书先生是著名作家、文学家,他是位名人。当名人在私信当中谈及自己对一些人和事的看法,无所顾忌地吐露真言,自然会招来一干人等的好奇。试想,倘若主角换成只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普通老百姓,谁会买账,可能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吗?
  这似乎又回到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们如何看待名人的隐私权。其实我认为,作为名人、公众人物,比起普通人,要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其言行活动早已超出个人范畴,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大众兴趣相关的事项,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当然,这并不是说名人的隐私暴露就完全没有底线。只不过,在这一事件当中,通过拍卖转让物权本身合理合法,更何况信里面的内容,又不是老先生在大爆特爆自身隐疾或是诽谤他人,作为名家,他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与异议,大众也有一定的知情权,由此就说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似乎还有待商榷。
  事实上,在国际拍卖市场上,名人书信早就是重要角色。例如,有资料显示,爱因斯坦给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关于原子弹的信件,1987年在纽约苏富比拍出了22万美元;哥伦布描写发现美洲大陆的信,1991年在伦敦佳士得拍出了44万美元;丘吉尔的7封情书,1994年在伦敦佳士得拍了7.68万英镑;尼克松总统的辞职信,1995年在伦敦苏富比拍了8.28万美元;《教父》作者马里奥.普佐给马龙.白兰度的一封亲笔信——只是一张便条,2005年在佳士得以13.2万美元成交……上述种种有的看起来感觉更为隐私,不过至今不也是相安无事?
  不过话说回来,倘若从道德的层面看,委托人此举的确有点“不厚道”,毕竟钱老先生已明确“不能公开说”,当然应以其意愿为重。据说,委托人此次之所以将这批藏品拿出来拍卖,初衷是希望能够推动对于钱钟书的学术研究,但既然是研究,非要走拍卖的方式吗?为什么不能考虑采用捐赠、展览等手段,之前国内外用得多了去了。
  好像说来说去,背后还是绕不开一个“利”,特别是在艺术品市场法治尚有缺陷的今天,因为它,招致争议还得赔上了友情,确实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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