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五年以来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做法和成效,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任务,部决定召开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9年6月10日—11日,6月9日报到。会期1天半。
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宾馆(杭州市三台山路278号,宾馆总机:0571—87180808)。
二、参会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部内有关司局、部属有关单位、部管有关社团代表;
(二)会议交流单位代表;
(三)特邀国务院法制办领导。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高宏峰副部长作会议主题报告;
(二)讨论研究《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典型经验交流;
(四)表彰全国交通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本次会务工作委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承办。请各单位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会议回执(附件2)传真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届时会务组将安排接站。会议期间交通、住宿费自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徐凯桥,0571—87809882,13958104445;陈松,0571—87809882,13750818051
附件: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会议 通知
抄 送: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5月12日印发
相关法律问题
- 尊敬律师:您们好!我咨询交通运输事故处理 3个回答
35
- 交通事故——运输公司司机工作时间对个人伤害的赔偿权咨询 2个回答
20
- 关于交通运输遗失 4个回答
0
- 货车驾驶员是否有代表公司接收交通运输违章处罚文书、代表公司陈述申 0个回答
0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4个回答
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 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