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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司机操作不当负全责 雇主赔偿四成损失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司机因操作不当致发生车祸,人亡车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车主负6成责任,司机自负4成责任,车主不服并上诉,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依《侵权责任法》改判车主负4成责任,赔偿16.28万元,扣减已经赔偿的2万元,还应赔偿14.28万元给司机家属,司机自负6成责任。
广西钦州人叶干升系被告钦州人袁炳扬雇佣的司机,2012年7月11日18时,叶干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被告袁炳扬运载矿石,于316省道155KM+850M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叶干升死亡,被告袁炳扬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叶干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袁炳扬赔偿给原告叶干升的家属2万元。
事故车辆挂靠于被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经营运输,实际车主是袁炳扬。
一审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叶干升在雇佣活动中发生死亡,雇主应当对叶干升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叶干升作为汽车驾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负有安全驾驶义务,事故经交警认定叶干升负全部责任,叶干升驾车过程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即由车主承担60%的责任,叶干升承担40%的责任。被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对被告袁炳扬的不足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叶干升和其近亲属为城镇居民,因叶干升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40.7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袁炳扬应赔偿25.42万元,扣除已经赔偿的2万元,还应赔偿23.42万元。
上诉人袁炳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错误。上诉人作为雇主,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叶干升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侵权责任法》系新法,应优先适用。该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雇员叶干升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属于雇员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雇员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并不代表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雇主袁炳扬在车上对雇员叶干升的驾驶行为在管理、监督上存在一定的疏忽,且其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行车设施是否安全以及运载的矿石是否超重的证明,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雇员承担60%,雇主承担40%的责任较为合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雇员叶干升承担主要责任,应免除雇主袁炳扬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叶干升死亡的损失总共为407004元,上诉人袁炳扬应赔偿16.28万元,扣减已经赔偿的2万元,还应赔偿14.28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对上诉人袁炳扬赔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公司无异议,二审予以维持。因此,于日前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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