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诉请通水电胜诉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3月,上述3家动迁单位对本市凤阳路某地块实施动迁,而陆大妈恰巧就住在该动迁地块内。动迁伊始,3家动迁单位以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名义,在《静安时报》上刊登了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在该承诺书第4条记载:“保证不因房屋拆迁而影响未签约居民的水、电、煤和通讯设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严禁将房屋拆除或部分拆除。”同年9月26日,陆大妈离开该居住地房屋。次月,陆大妈回到凤阳路家中,发现该房屋内被断水断电,遂向动迁单位交涉却始终未获结果。
陆大妈诉称,她是该公房的承租人,因未与动迁单位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情况下,在2008年10月,上述动迁单位则对她家实施断水断电的停供手段,导致自己只能在亲戚处借住,多支出了租房生活费每月800元。陆大妈认为动迁前,动迁单位曾许诺保证不影响未签约居民正常生活,却对最后一户的她家断供水电,要求判令恢复后天井内水龙头供水;恢复室外通往底层后客、底层东厢房电线,赔偿4个月租房费32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庭上,3家动迁单位辩称从未对陆大妈居家断供水电,不存在有侵权行为。2008年9月26日,陆大妈搬到女儿处居住,并非断供水电所致。之后,陆大妈多次要求恢复供水供电,下属员工也答应她,可以为之协调解决,但认为这不是法定义务,表示不认可陆大妈诉请。
法院认为,陆大妈承租的房屋在被列入动迁拆迁范围后,室外电线、水管受损,导致发生了断水断电的情形,现3家动迁单位自愿为之恢复,法院予以准许。具体恢复措施可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进行。至于陆大妈要求赔偿租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能提供如她所述的损害后果。陆大妈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鉴于本案所涉纠纷,目前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无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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