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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害,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钱丹律师
业主家中被害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陈某是一小区业主,2011年陈某之子小晨在小区玩耍期间被进入小区的李某杀害,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陈某47万。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罪犯李某也得到了惩罚,但李某因无赔偿能力,使陈某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于是,陈某把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问题:一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安全是否负有保障义务?
二、物业公司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件解析:一、物业公司负有小区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法律规定可知,物业公司应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本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义务。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过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依据该司法解释,本案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时,应当在其能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小区院内,物业公司对犯罪行为既无制止也未防止,所以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是笔者接触的一个真实案列,物业公司在整个房地产产业中是一个最不赚钱的环节,但其自身具有的风险却并不低,所以有必要提醒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加强法律意识,避免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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