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汉兽欲难抑 诱奸13岁少女锒铛入狱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梁某华今年63岁。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梁某华见同村幼女梁某 (1999年出生)与其侄女在一起玩耍,顿时产生奸淫梁某的邪念,随后以给零花钱为诱饵,将梁某骗至其房间内对其实施了奸淫,事后付给梁某人民币20元。几天后的一个早上,梁某华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将梁某骗至房间内欲对其实施奸淫时,因其侄女在屋外喊梁某出来一起玩耍,致使奸淫行为未能得逞,之后梁某华付给梁某人民币10元。此事通过受害者家人报案,梁某华因涉嫌强奸罪被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华以奸淫为目的,明知梁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切实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笔者寄语:
据悉,近两年来,仅藤县法院审结侵犯幼女性权利案件就达15件之多,犯罪分子为何将“黑手”频频伸向这些年幼的“花朵”?其原因来自于多个方面: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监护人由于常年外出打工或夫妻离异等原因,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监护失控;被害幼女心理较幼稚,在遭到欺骗和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必要的反抗,易使犯罪分子得逞;受害人及监护人缺乏寻求保护的意识,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无形中助长了歹徒的恶习。因此,法官建议父母应加强对儿童的监管与保护,多与孩子沟通,并及时发现、重视女童言行神态及身体的异常表现,仔细探究原因,及早消除隐患;学校要加强对未成人的早期性教育,让她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知识,谨慎交友,增强她们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并在遭遇到性侵害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求助于妇联、民间妇女团体等寻求情感支持和法律帮助。同时,政法部门也应深入基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起防范和制止女童遭遇性侵害的铁篱笆,让未成年少女远离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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