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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享有继承权吗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继承权男女平等 (深圳继承权律师 深圳继承法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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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就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不分性别的差异一律平等。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也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性别地平等分配。即使女儿已经结婚出嫁,或者儿媳丧偶后已经改嫁,都不影响她们对其父母或丈夫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深圳继承权律师 深圳继承法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在处理继承问题时还应当注意,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只能作为法定继承的原则,不能以此原则处理遗嘱继承。不能把被继承人用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遗产,不给女儿继承遗产作为违反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而加以否定。被继承人有权利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任何人,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其他人就不能干涉。但如果被遗嘱取消继承权的女儿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那么此遗嘱因违反继承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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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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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王律师,专业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纠纷,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十楼,位于投资大厦旁边,广电大厦对面。公交站点“投资大厦(东行)”,“广电大厦(西行)”;地铁站点有“福田”站1出口(出口即是),“购物公园”站B出口往深南大道方向行走四百米左右。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结婚、离婚、抚养权、探望权、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沟通,王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办案经验,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为您争取合法权益。王律师联系方式:手机 135-1071-3016;座机 0755-8302-6303QQ 140-554-8776。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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