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对原配偶还有继承权吗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在理解“配偶”这一概念时,应当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把握如下几点:
1?作为继承人的配偶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所谓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1)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夫妻;(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具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经法定诉讼程序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3)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具有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婚姻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的婚姻;(4)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5)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
上述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具有配偶的身份,一方死亡,生存方有权以死者的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2?原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关系的解除须经法定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仍为配偶。因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仅已分居的,不论分居的原因为何,相互仍为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如果夫妻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一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经做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一方死亡的,在这些情形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如果在此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为配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4?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因此,对于任何形式的重婚,双方均不能互为配偶。处于重婚状态下的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都不得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但是对于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重婚,应当承认其夫妻关系。因为在婚姻法施行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重婚现象,是旧社会的不合理制度造成的,如果女方没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仍允许他们保持原来的共同生活关系。因此,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婚姻关系仍存在,则夫得继承妻、妾的遗产,妻、妾得继承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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