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走医保,能否向侵权人索赔?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后医保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现行判例大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起诉时仅主张医保以外自己垫付的部分医药费,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对侵权人的部分侵权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是不会主动判决受害人未主张的损失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药费用之后,受害人仍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本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会因受害人的社会保障性待遇而免责,否则将会鼓励违法交通肇事行为的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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