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医疗费用走医保,能否向侵权人索赔?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费用走医保,能否向侵权人索赔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后医保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现行判例大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起诉时仅主张医保以外自己垫付的部分医药费,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对侵权人的部分侵权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是不会主动判决受害人未主张的损失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药费用之后,受害人仍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本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会因受害人的社会保障性待遇而免责,否则将会鼓励违法交通肇事行为的频繁发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