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关录音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针对女方的问题,本律师做了耐心地讲解。首先,女方向法院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官在对录音证据的认定上通常持谨慎态度,这是因为以音像做载体的证据比较容易被篡改、剪辑。因此,作为录音材料的提交方一定要把举证义务充分履行完毕,如果对方在法庭上否认己方所提交的录音材料,一定要主动向法院申请做鉴定,因为,此种情形下,法官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那么作为提交该录音的一方就有义务进一步加以证明,即鉴定。本案中,由于代理律师的问题,没有协助好当事人履行好举证责任。法官则只能以无法认定为由而不予采信。这将直接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局面。好在法官还是比较有责任心的,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其实就是给了女方一个补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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