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17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下: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某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410元;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某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经济补偿金3310元;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某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2012年3月至4月7日的工资4932元。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n/zhongcai/baisu/5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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