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温费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3-06-18 作者:110网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2011.6.27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 2011.6.27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13、5、1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咨询电话:13770943241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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