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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假期与待遇之贰:(产前假)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刘智慧律师
产前假期,包括产前检查和产前假。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待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参考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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