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一方约定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来不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110网律师
三河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李某的名下。
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该房屋已由王某在离婚过程中协议处分给李某所有,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王某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李某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诰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
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王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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