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复议案例 >> 查看资料

法律硕士状告人事部就业歧视案未被受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青年报报北京3月21日电 今天下午,因年龄受限无法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的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杨世建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即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世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但当杨世建按照报名程序进行注册时,却收到这样的系统反馈信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时年36周岁的杨世建认为,人事部规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

  2005年10月31日,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递了起诉书,状告人事部拒绝他报考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随后,杨世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报名条件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人事部因上诉人超龄而拒绝受理其报名申请属于公务员任用的招录考试环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杨世建认为北京高院曲解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所谓‘内部管理事项’的前提是行为人成为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杨世建说,“我不是人事部的公务员,人事部侵犯的是我作为普通公民的劳动权和政治权。因此,北京高院的裁定无法让我信服。”

  中国青年报·李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