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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细致划分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段斌斌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人车分离”事故管理人也需担责。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遗撒物品导致事故应当承担赔偿担责。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驾毒驾所致事故交强险也要先赔偿。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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