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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找人顶罪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对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对此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一)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肇事者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来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在一般情况下,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关心受害人的伤情怎样,而是当即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来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就是逃跑。(二)肇事者的该行为同时也构成妨害作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肇事者构成的是独立的两罪,应数罪并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笔者认为是构成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种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③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实际上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找人顶罪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两种犯罪行为分别形成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两者犯罪目的、主、客观、侵犯的客体方面均不同,其亦不属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或实践中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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