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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13年6月25日下午,我接到在北京故宫工作的某某(具体名字忘记问了)电话,他向我咨询两个问题,一是他在北京故宫上班,多算了试用期,别人是三个月,而他是一年;二是故宫给他少缴了住房公积金。即多算试用期和少缴公积金问题。
    对于他的两个咨询问题,我在思考了一会儿才回答他。为什么我要思考一会儿呢?因为,据文化部网站显示,故宫是文化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与工作人员履行聘用合同之间的争议是人事关系争议还是劳动关系争议呢?如果是人事关系争议,根据我国《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相关规定,应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劳动关系争议,根据我国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比较复杂,既有编制内的传统固定制用人、聘用合同制用人、劳动合同制用人、领导任命制等事业单位人事政策管理范围内的用人方式。又存在编制外人事代理、劳务用工、临聘人员、临时用工等编外自主用人方式。通过这些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广义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或为人事关系、或为劳动关系、或为劳务关系等等,显然,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主体。
    如何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进行判断,确认其是否具备人事争议仲裁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明确该工作人员是否为编制内人员。事业单位的编制手册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其中记录的人员显然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第二,对于没有编制或是编制情况无法核实的人员,审查用人单位与该工作人员之间是否签订过聘任、聘用合同,或其他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存在聘用关系的合同及书面文字材料;第三,对于既无编制又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可从其实际工作岗位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在事业单位长期、固定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或者管理人员,其属于应当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要求签订聘用合同而未实际签订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的人事关系。反之,如果上述条件均不具备,则该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形成人事关系,双方可能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等等,对此类人员提起的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受案后经审理发现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主体的,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案件。
    因此,我建议某某首先判定自己的身份,自己与故宫建立的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确定了自己是何身份,才能解决他的多算试用期和少缴公积金的问题。
    如果他和故宫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则通过北京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自己与故宫之间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他与故宫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通过北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故宫属于东城区,应在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自己与故宫之间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听了我的上述法律分析后,他说需要确认一下自己的身份到底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作者:邝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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