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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带客购物须经同意 游客过度维权也要受罚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旅行社带客购物须经同意 游客过度维权也要受罚


  《旅游法》会对旅游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业界又将因此发生怎样的变革,如何应对?现就大家所关心的“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游客过度维权”等问题,一一给予解答。
  旅行社带客购物,须经过同意
  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意味着,以后旅行社都不能带客人进店购物了?
  市旅游委副主任郑晓明:该法同时也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具体在操作的时候,旅行社可以推荐一些购物店,征求客人意见,让他们自行选择,并签字认可,形成书面协议。毕竟出门旅游,客人也是有购物需求的,如果自行去购物,对当地情况又不熟悉。
  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问:《旅游法》指出,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我市有没有景区已经开始有所计划?
  郑晓明:我们目前正在对此进行研究,准备督促各直属公园景区,对其“最大承载量”进行测算,并拿出疏导、控制客流的合理方案,力求让游客游玩质量更高、更舒畅。
  “零负团费”将无生存空间
  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是否将有效遏制“零负团费”?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德文:“零负团费”是近年来旅游市场上的一大顽疾,因为团费低于成本价,必然要通过后期让游客购物来弥补利润。导游因“诱购”、“逼购”而与游客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的纠纷,屡见不鲜。这次写入法律条文,赋予了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更完善、强大的执法权,是对“零负团费”的一记“重拳”,更有利于规范市场,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
  游客过度维权,也要受罚
  问:《旅游法》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游客过度维权也要受罚?
  郑晓明:在我们所受理的旅游投诉中,不乏游客“霸机”、“堵门”等事件。而部分旅行社在面对游客的这种“过度维权”时,为息事宁人,对其提出的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往往照单全收。《旅游法》明确规定了这种过度维权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兼顾了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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