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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将预定房间转给他人应否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律师:
  因我家离女儿高考的地点较远,为让女儿能在高考期间吃好住好。我一个月前在考点对面的一家宾馆预定了一间房,每天600元,并预付了480元定金。但当我考前去宾馆看房,却得知因别的家长出价高,宾馆将我预定的房间定给他人,并且该宾馆已客满。附近宾馆高考期间均涨价,我只好以每天800元的价格定了另一家宾馆。我要求原定的宾馆在退还定金的同时赔偿我800元损失,遭到拒绝。请问,原定宾馆毁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孔丽:
  宾馆不仅应赔偿损失,还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面,宾馆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宾馆达成住宿消费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宾馆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必须依约提供住宿服务。而其却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未经你许可,单方将你预定的房间“一女二嫁”,明显是对自身合同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宾馆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也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宾馆的行为违约,导致你最终不得不另找别的去处,且不得不在同等条件下花去更多的费用,即遭受了600元(200元/天×3天)损失,宾馆应对该笔损失担责。
  再一方面,宾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的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着特别的约束力,一旦一方违约,就必须在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违约责任。故宾馆作为收受定金的违约方,必须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另行向你双倍返还960元定金(48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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