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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跳槽”应否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2-05-02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劳动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企业不得在招收职工时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人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前,随着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权越来越充分。应当说,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但是,这种择业自由应该以尊重和不违反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法》第l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l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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