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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割父母遗产 三姐妹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人们常用“血浓于水”来形容人世间至善至美的亲情。可是为了分割父母亲遗留下的财产,三姐妹争执不下,最后一同闹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付纯南、付纯燕交付原告付纯平遗产份额为83517.98元。
被继承人付兴、李梅夫妻共生育三女,长女付纯南、次女付纯平、三女付纯燕。父母亲付兴、李梅于2008年4月22日将其所有的一幢两层楼以24.8万元卖给他人,并将房款24.8万元及其存款0.2万元共计25万元,以付纯燕的名字存入上饶银行,存单由父母亲保管。2010年2月8日,被继承人付兴、李梅不幸遇难去世。2011年7月23日,三姐妹在亲戚的见证下,签订了关于父母亲去世后遗产分配协议,该协议对父母遗产均进行分割。其中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付纯南同意将父母生前出售的楼房视为三姐妹的共同财产。但该房款25万元及年利息5627.5元一直由付纯燕保管,并存入银行。2011年4月30日,该笔存款由两被告付纯南、付纯燕以付纯南的名义借给他人用于竞拍土地,至今未归还。被告付纯燕于2010年7月7日领取了母亲的保险赔偿款16773.94元及父母工资26920元。至今以上遗产未进行分割。
另查明,被继承人付兴、李梅去世后,付兴母亲徐琚香尚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琚香已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与诉讼。原告付纯平手上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8万元,被告付纯南借父母现金4.5万元,被告付纯燕手上的款项73921.44 元。另父母丧葬支出等39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付兴、李梅夫妇生前留有留下还未进行分割的遗产为394553.94元。原告付纯平、被告付纯南、付纯燕均为被继承人付兴、李梅的亲生女儿,被继承人付兴母亲徐琚香尚在,四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继承人母亲徐琚香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这是她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她分得的遗产份额依法由原、被告三人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此这394553.94元三人平均分割,每人应得131517.98元。但原告付纯平扣除其保管的4.8万元,应得遗产份额为83517.98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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