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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实施审批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实施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国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实施审批
  审批项目类别: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国防专利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
  1、申请国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指定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
  3、申请许可国外的单位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将上述三种情况统称为申请者)
  审批时限:30日(受理和告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标准:申请者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审,国防专利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查。
  ●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收到的有关材料转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 标准——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或者许可国外的单位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
  —— 指定实施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国防专利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一般技术,及时会同委内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实施的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对关键技术,会同委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实施的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 时限:20日
  三、审定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提出审定意见,并报委领导批准。
  ● 时限:5日
  四、批准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批准。
  ● 时限:5日
  五、告知
  ● 岗位职责及权限:
  —— 书面告知申请者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对有关文件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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