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顾客发生打斗 一方受伤一方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张春生与受害人辛有良各自经营的剁肉馆紧连相邻,2013年2月2日晚20时许,两人因抢拉顾客而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张春生持菜刀将受害人辛有良头部砍伤。经鉴定,受害人辛有良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春生家属赔偿了受害人辛有良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辛有良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春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春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发,受害人辛有良亦有过错,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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