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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物权请求权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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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具有三个重要特点:①无须相对人具有过错;②无须请求人受有损失。③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种:《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5条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原物尚存在(如无权占有物已经灭失,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一】甲的汽车为乙所盗,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甲无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②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二】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以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三】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四】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优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五】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自乙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起,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同时出现。

(2012-3-56)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2007-3-94至9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2007-3-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2008四川-3-14)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A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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