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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评估鉴定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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