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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九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生产、销售假冒高档啤酒 4月1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曹相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曹相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曹相贵租用中牟县白沙镇小韩庄村韩志强(已判刑)的房屋,雇用陈红(已判刑)、王改平(已判刑),在未经百威品牌公司的授权许可下,采取用“罗曼特”低档啤酒灌装至百威高档品牌啤酒瓶中,冒充百威高档啤酒的办
法,累计生产假冒百威品牌啤酒共计2530件,其中1405件以3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42150元,未销售的假冒百威牌啤酒共计2.7万瓶,价值17.55万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曹相贵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相贵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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