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十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孙同宾使用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标示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后分别向南阳市建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30700瓶,向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16760瓶,销售金额计208824元。其间,孙同宾将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取得的8张购买葡萄糖注射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儿媳栗守勤,由栗守勤卖给张海永等人。张海永等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南阳市永康医药公司抵扣税款19528.16元。经查,上述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14871.84元。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孙同宾到南阳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同宾将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加工后,假冒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对外销售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同宾又伙同被告人栗守勤,将购买葡萄糖注射液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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