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何效果最佳?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林姜律师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4个阶段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和申诉。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底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效果最佳呢?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武汉林律师为你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4个阶段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和申诉。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底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效果最佳呢?在一般人看来,应该是在审判阶段,通过律师法庭上的滔滔雄辩,能够使被告人得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结果。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
  从专业人士口中可以得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环节,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万物始于初,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委托律师,才能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律师后期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刑事诉讼自身特点决定
  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有严格诉讼阶段和不同办案机关区分。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终结,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非常类似工厂产品制造过程,从设计、选材、加工、检验都有严格分工,并由不同部门严格工序,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按照公、检、法三机关职责分工,立案侦查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搜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也就是犯罪事实和证据主要加工——形成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加以审查把关,在侦查工作既定的事实基础上,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依法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意见过程,也就是对侦查工作加以审查复查——复核阶段;审判阶段是对公、检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最终确认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确认阶段。从刑事诉讼职责分工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其重点环节就是在立案侦查环节。
  另一方面,在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就特别的重要。
  二、侦查阶段是刑事证据取得和形成的关键阶段
  诉讼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转化成法律事实,法官才能依法作出结论。一切指控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所支撑,并且相关的证据须形成锁链,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发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刑事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主要来自于这个阶段。
  三、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最需要帮助阶段
  根据专家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这段期间,受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常常精力不能集中、思想恍惚、心绪烦躁,心理变化极大,意识范围不正常。而这一期间却正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足马力,施展各种手段进行讯问的时期,几乎所有据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口供均形成于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头脑不清醒,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无法识别诱供、骗供,不能集中精力仔细查阅和补正讯问笔录,常常稀里糊涂就签字画押。结果一旦清醒过来,意识范围恢复正常,再想纠正却成了翻供。实践中这样的“翻供”绝大多数不仅是徒劳的,还被认为态度恶劣。该时期犯罪嫌疑人最需要法律帮助和精神抚慰,保持从容镇定,实事求是配合侦查。
  四、侦查阶段是非法证据形成的主要阶段
  由于长期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人权保障的观念还仅仅反映在有限的法律条文上,侦查机关还习惯于惩罚犯罪的观念,虽然法律规定上已经有了从“犯罪分子”到“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变化,但在大多数侦查人员的观念中,两者还是划等号的。而且,侦查环节,出于惩罚犯罪指导思想,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搜集,忽视或者故意回避无罪、罪轻等对其有利的证据提取,这就难怪冤假错案会屡屡发生了。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非法证据的形成正是在侦查阶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自身的缺陷,该规定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有以下原因: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除外)同属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在封闭性、秘密性极强的侦查阶段,没有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机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只有自律性约束;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具体;无审查非法证据的法定程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