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时“包二奶”被索赔
两人因感情不和,遂协议离婚了。离婚后,前妻发现前夫竟然在未离婚前在外“包二奶”,于是就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近日,包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前夫”路先生向“前妻”辛女士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得知前夫曾在婚内“包二奶”
辛女士和路先生于2004年12月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个百货门市部,路先生负责经营,辛女士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先生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今年2月,双方办理了协议。
离婚后不久,辛女士听说路先生在离婚前经常和另一个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先生,路先生对此承认。辛女士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万元。
法官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对此案如何处理,法院一些法官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判决驳回辛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也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男女双方因合法存在相互间负有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婚姻法》总则部分即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约束男女双方的法定义务。
判决被告人支付1万赔偿金
路先生在与辛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同居,虽然辛女士在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当时路先生与他人同居,但路先生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致使辛女士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遂起了离婚的决定。这些表现不能说与路先生和他人同居没有关系。路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关系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对辛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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