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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李俊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吴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细则”)的规定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进行罪轻辩护:
1、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的犯罪事实。根据“量刑细则” 12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被告人吴X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量刑细则”第13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清楚交代了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前后交代一致,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多次表示后悔,坦白交代态度好,且系初犯。同时,被告人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虽然具有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其每次贩卖毒品的品种系K粉且数量很少,贩卖对象也只有一个,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根据毒品的折算公式可以得出: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俗称:K粉)。检方起诉书里认定被告人贩卖K11.48克(1克海洛因不到,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虽然被告人吴诗蓓贩卖K粉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相对于贩卖海洛因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较小的。且被抓获时扣押的4.48克毒品,未流入社会。因此,在量刑时也应从轻考虑。
4、被告人吴XX当庭表示愿意退赃交纳罚金,根据“量刑细则”第15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
5、检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毒品鉴定结论中没有含量鉴定的结论根据“量刑细则”第十五项第2点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庭审中,公诉机关未出示被扣押毒品氯胺酮的含量高低(不排除粉末中参有面粉等物质)。虽然毒品含量鉴定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影响,但在量刑时,根据《量刑细则》的规定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故辩护人认为在无法鉴定出该4.48克粉末中氯胺酮含量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下,恳求合议庭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酌定从轻对被告人处罚。
综上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服法,依法具有多个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能让被告人尽快回到社会,用自己的劳动回报党和国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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