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趁下班无人盗窃公司财物被判6个月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王某某,涉嫌盗窃公司财物;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2年8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8号复盛实业SA零件仓库,趁下班无人之际,将价值人民币11756元的SMC牌水过滤器4套盗走。而后,在搬运赃物离开公司的过程中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后王某某家属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担任其刑事辩护律师,本律师经会见王某某,并仔细阅读该案全案卷宗材料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属实,但是却存在自首的情节,而公诉机关并未提到该量刑情节,后在法庭审理中,本律师与公诉机关经过数轮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2012年11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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