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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应聘为幌子两次盗窃财物获刑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1月2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海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初,被告人何海洪以“张晨”身份通过网上应聘的方法来到何齐山所在的进贤县惠阳格林郡工地上班。同年8月16日晚,被告人何海洪趁失主何齐山熟睡之际,将何齐山的黑色TCL牌T45笔记本电脑、银色索尼T200数码相机、诺基亚X1-01手机、黑色皮质钱包(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及人民币300元)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 333元。
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何海洪以同样方式应聘到翁小强的电信光纤安装施工队工作。被告人何海洪和其他安装工人文仁波、陈正辉、陈伟益同住在了南昌县莲塘镇府前路238号的三楼。同年8月22日晚,万小兴(已判刑)由于没有住处,被告人何海洪向翁小强等人假称万小兴是自己的弟弟,暂住一晚。当晚23时至8月23日0时30分之间,万小兴趁众人熟睡之际,将文仁波的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偷走。万小兴离开后,被告人何海洪叫万小兴回来,万小兴回到住处后,被告人何海洪趁众人熟睡之际,偷走失主陈正辉的一部仿“苹果”4S手机、文仁波的一部诺基亚N97手机及欠条、陈伟益的一部白色诺基亚5230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估价,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754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海洪所盗失主何齐山银色索尼T200数码相机及诺基亚X1-01手机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失主何齐山。被告人何海洪所盗的仿“苹果”4S手机、诺基亚N97手机、白色诺基亚5230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分别发还失主陈正辉、文仁波、陈伟益。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海洪的亲属另退赔了失主何齐山人民币10000元,为此,被告人何海洪的行为取得了失主何齐山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8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二次,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退赔了失主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何齐山的谅解;审理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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