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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Offer Letter,但是最后不录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小王于2008715日收到某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的OFFER LETTER,信中明确要求小王200891日到公司报到,小王于是向正在工作公司提出了辞职。2008831日,小王收到电器公司的通知,说不再录取小王,91日无需到公司报到。小王于是拿了OFFER LETTER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认为此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小王只能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侵权为由,判决电器公司赔偿小王相当3个月工资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电器公司签订的OFFER LETTER的效力如何认定。我在接到小王的咨询之后,认为他这种情形与一般的劳动纠纷是不同的,因为其并未与该公司确立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侵害了小王本来可以得到的工资收益。为了更好的向大家介绍本案的输赢的关键,就需要准确确定OFFER LETTER 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 OFFER LETTER的性质
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签发OFFER LETTER 以及劳动者签回OFFER LETTER 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 在法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 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OFFER LETTER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1、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OFFER LETTER 的内容,则不会出现两者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
2、如果OFFER LETTER 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OFFER LETTER 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如果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 OFFER LETTER 与规章制度的关系
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OFFER LETTER,都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本案中,而本案中小王还没有正式到电器公司报到,没有和电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与电器公司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律师建议】
OFFER LETTER 已经被普遍应用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避免本案情况的发生,的确值得HR注意。
第一,用人单位在拟定OFFER LETTER 时,可以将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约定清楚,常见的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
第二,对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的效力如何,建议在录用信中进行明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事后若争议。
第三,由于签订OFFER LETTER 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因OFFER LETTER 产生的争议,应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双方可以在OFFER LETTER中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违约金的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违约还是劳动者违约,均应承但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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